市水务局行政处罚事项信息归集表(2025年4-6月)

发布时间:2025-06-11 15:09信息来源: 芜湖市水务局阅读次数:编辑:徐高 字体:【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张兴成 自然人 芜水罚决字〔2025〕第1号 非法采砂 嫌疑人张兴成将银祥678运输船非法改装为吸砂泵船,于2024年3月21日至3月26日在黄泥滩水域(长江芜湖段176号浮)非法采砂,3月26日在长江芜湖段裕溪口水域10号红浮位置被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查获。根据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认定,张兴成等人非法采砂案涉案江砂2357.6吨,江砂价值11.788万元,并由长江航运公安分局芜湖分局依法拍卖,银祥678船交由芜湖市三山执法基地看管。2024年9月20日,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向镜湖区人民检察院递交张兴成非法采砂案起诉意见书,镜湖区检察院经审定认为张兴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涉案江砂已经拍卖,且已赔偿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等情节,决定不予起诉。芜湖市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2月14日通过反向行刑衔接向我局送达了检察意见书及该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建议我局依法给予张兴成相应的行政处罚。我局于2025年2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通过对银祥678船船主郭瑞敏及涉案人员张兴成、王晶晶、缪傲宇、王法桥、赵天朝的调查,与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对张兴成等人所做笔录基本一致。根据我局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及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提供的笔录及相关证据认定,张兴成在黄泥滩水域(长江芜湖段176号浮)非法采砂共计2357.6吨,经芜湖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报告证明该江砂价值11.788万元。 张兴成非法改装“银祥678”船在长江芜湖段黄泥滩水域176号浮非法采砂,违反了《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一条《安徽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安徽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罚款 罚款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 120 0 芜湖市水务局 1134020000301239XP 芜湖市水务局 1134020000301239XP
2 张明 自然人 芜水罚决字〔2025〕第2号 非法运砂 2025年4月14日8时,长航公安芜湖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在芜湖段朱家桥码头附近水域有一艘“皖运达5888”运输船非法装运砂石。经长航公安现场查获勘验及讯问笔录调查,当事人张明利用所租的“皖运达5888”运输船在长江铜陵东港2号-3号红浮之间的长江水域购买运输非法盗采的砂石。经过驳,涉案江砂995吨。因不够入刑条件,4月15日,长航公安将该船移交我局处理。经我局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核实,张明利用所租的“皖运达5888”运输船在长江芜湖段水域运输非法盗采的长江河道砂石,违反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非法运砂。经价格论证中心认定涉案江砂价值为1.9403万元。 违反《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壹万玖仟肆佰零叁元。 2 1.9403 芜湖市水务局 1134020000301239XP 芜湖市水务局 1134020000301239X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