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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兴成 |
自然人 |
芜水罚决字〔2025〕第1号 |
非法采砂 |
嫌疑人张兴成将银祥678运输船非法改装为吸砂泵船,于2024年3月21日至3月26日在黄泥滩水域(长江芜湖段176号浮)非法采砂,3月26日在长江芜湖段裕溪口水域10号红浮位置被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查获。根据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认定,张兴成等人非法采砂案涉案江砂2357.6吨,江砂价值11.788万元,并由长江航运公安分局芜湖分局依法拍卖,银祥678船交由芜湖市三山执法基地看管。2024年9月20日,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向镜湖区人民检察院递交张兴成非法采砂案起诉意见书,镜湖区检察院经审定认为张兴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涉案江砂已经拍卖,且已赔偿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等情节,决定不予起诉。芜湖市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2月14日通过反向行刑衔接向我局送达了检察意见书及该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建议我局依法给予张兴成相应的行政处罚。我局于2025年2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通过对银祥678船船主郭瑞敏及涉案人员张兴成、王晶晶、缪傲宇、王法桥、赵天朝的调查,与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对张兴成等人所做笔录基本一致。根据我局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及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提供的笔录及相关证据认定,张兴成在黄泥滩水域(长江芜湖段176号浮)非法采砂共计2357.6吨,经芜湖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报告证明该江砂价值11.788万元。 张兴成非法改装“银祥678”船在长江芜湖段黄泥滩水域176号浮非法采砂,违反了《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
《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一条《安徽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安徽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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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水务局 |
1134020000301239XP |
芜湖市水务局 |
1134020000301239X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