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芜湖供电公司:你单位《国网芜湖供电公司关于申请审批<安徽芜湖北塘110KV输变电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函》及附件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皖水河湖〔2023〕1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审查意见,经研究,现就该工程涉河建设方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一、为支持安徽芜湖北塘110KV输变电工程建设,基本同意你单位于青弋江入江口约5.95KM处采用钢管杆架空一档跨越青弋江。跨河处左岸为城南圩,跨越右岸为芜当联圩。二、基本同意你单位所报《安徽芜湖北塘110KV输变电工程涉河建设方案(报批稿)》提出的拟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拟建110KV线路工程自襄安路西,采用定向钻下穿袁泽桥泵站进水渠、棠梅路,下穿处距袁泽桥泵站约138M。定向钻下穿段长149.02M,水平段管顶标高为-6.40M(85高程)。后沿绿洲路自西向东浅埋敷设,埋深约1.0M1.5M。后采用钢管杆架空一档(N6N7)跨越青弋江,跨越段长327M(水平投影),钢管杆均采用C30钻孔灌注桩基础。每个塔基下设1根桩基,桩径Φ3000MM,桩长18.50M,桩顶露出地面0.50M,埋深18.00M。跨河处对应左岸城南圩堤桩号12740、右岸芜当联圩堤桩号90293。N6塔基距离左岸堤脚40.4M,N7塔基距离左岸堤脚40.7M。中心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如下:N6:X3467069.817,Y491810.554;N7:X3467220.414,Y491519.703。三、基本同意你单位所报《安徽芜湖北塘110KV输变电工程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中提出的结论。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主要包括左右岸N6、N7塔基“粘性土回填压实土工膜防渗”、定向钻下穿段充填灌浆等内容。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应符合水利和行业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四、工程建设涉及自规、环保、交通等其他部门许可的,建设单位应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五、拟建工程须安排在非汛期施工。工程如跨汛期施工,汛前建设单位应编制施工期度汛方案,报属地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服从其统一指挥。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你单位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水资源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六、拟建工程开工前,你单位应就下穿袁泽桥泵站进水渠段施工安排报送至镜湖区农业农村水务局,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工程开工时,应邀请市河湖管理处派员监督工程跨青弋江段塔基施工放样;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主动接受河道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禁止将施工弃土、弃渣倾倒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妥善维护好堤防、护岸等防洪工程设施,如有损毁应及时按原标准予以恢复;工程涉河专项验收时,应邀请我局及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七、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应无条件服从防汛、水利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建设过程中须做好相关协调工作,保证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不受影响。八、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你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九、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地址:芜湖市鸠江区政通路66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2025年4月27日抄送:市河湖管理处、镜湖区农业农村水务局、弋江区农业农村水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