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水文管理办法》专家咨询意见
2024年10月12日,安徽省芜湖水文水资源局组织召开《芜湖市水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专家咨询会,会议特邀专家5名(名单附后)。与会人员听取了《办法》编制情况及主要内容的汇报,经讨论,形成咨询意见如下。
一、基本情况
《办法》总共七章三十五条,分别为总则、水文规划与站网建设、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水文资料汇交与使用管理、水文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法律责任、附则。
二、总体评价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安徽省水文条例》,参照其他先进省份市级水文管理办法,并结合芜湖市水文工作实际制定,依据充分,内容较全面,具有可行性、合理性、针对性,对加强芜湖市水文管理,进一步规范水文工作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三、具体修改完善建议
(一)建议第一条参照省条例修改;
(二)建议将第三条中“属地政府”改为“市级人民政府”;
(三)建议将第八条中“水文站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改为“市水文站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
(四)建议将第十一条中“下列情况之一”增加前提条件“无基本水文测站覆盖”,根据芜湖市水利工程建设具体情况细化专用水文测站设站区域,并增加“重要湖泊”等相关内容;
(五)建议将第十八、十九条、二十五条中“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水文巡测和应急监测工作”“水文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实时水雨情信息及水文情报预报数据”“编制重要规划、进行重点项目建设和水资源管理等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经水文机构确认”中的“水文机构”修改为“市水文机构”;
(六)建议将第二十二条中“向有关水文机构汇交”改为“定期向有关水文机构汇交”;并参照省条例细化修改;
(七)建议将第二十八条中的“长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按照芜湖市的河流等级划分进行明确;
(八)建议将第三十二条内容参照日照市的办法进行修改。
(九)建议在第三十四条中增加“市水文机构”的术语解释。
一、基本情况
《办法》总共七章三十五条,分别为总则、水文规划与站网建设、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水文资料汇交与使用管理、水文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法律责任、附则。
二、总体评价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安徽省水文条例》,参照其他先进省份市级水文管理办法,并结合芜湖市水文工作实际制定,依据充分,内容较全面,具有可行性、合理性、针对性,对加强芜湖市水文管理,进一步规范水文工作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三、具体修改完善建议
(一)建议第一条参照省条例修改;
(二)建议将第三条中“属地政府”改为“市级人民政府”;
(三)建议将第八条中“水文站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改为“市水文站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
(四)建议将第十一条中“下列情况之一”增加前提条件“无基本水文测站覆盖”,根据芜湖市水利工程建设具体情况细化专用水文测站设站区域,并增加“重要湖泊”等相关内容;
(五)建议将第十八、十九条、二十五条中“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水文巡测和应急监测工作”“水文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实时水雨情信息及水文情报预报数据”“编制重要规划、进行重点项目建设和水资源管理等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经水文机构确认”中的“水文机构”修改为“市水文机构”;
(六)建议将第二十二条中“向有关水文机构汇交”改为“定期向有关水文机构汇交”;并参照省条例细化修改;
(七)建议将第二十八条中的“长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按照芜湖市的河流等级划分进行明确;
(八)建议将第三十二条内容参照日照市的办法进行修改。
(九)建议在第三十四条中增加“市水文机构”的术语解释。
专家:苏玉喜,奚玮,陈联,邢玉玲,尤德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