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总体方案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4-02-20 16:54信息来源: 芜湖市水务局阅读次数: 字体:【  
    一、制定背景
    为推动我省疏浚砂综合利用工作,安徽省水利厅于2023年11月9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水河湖〔2023〕13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了“疏浚砂综合利用应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强化各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坚持资源国有,统一处置。河道疏浚作业中产生的砂(含土、卵石等)上岸利用的,由政府统一处置,不得由企业或个人自行销售。坚持重点保障,统筹利用。疏浚砂综合利用优先保障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兼顾社会市场需求。”的要求,并指出“须强化疏浚砂综合利用监管”。
    为规范我市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根据市政府有关工作安排,市水务局经学习调研,起草了《芜湖市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
    二、主要起草依据和参照
    依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水利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安徽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规及政策性文件,并结合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和促进芜湖港高质量发展的实际需求。
    三、制定过程
    2023年11月15日,启动《总体方案》起草工作,同步开展资料收集和对接工作,形成初稿。
    2024年2月20日,通过市水务局官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2024年2月26日,向继辉副市长组织有关单位负责人召开市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专题会议,征询各主要相关部门意见,协调相关事项。
    2024年2月28日,书面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相关市直单位和驻芜单位、安徽中江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意见。
    2024年3月12日,提请市司法局对《总体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结合征求意见反馈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
    2024年4月3日,经过风险评估,评估结果为低风险。
    2024年4月28日,市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征求意见情况
    2024年2月20日,市水务局就《总体方案》通过市水务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发布征求意见公告,截止日期前未收到意见反馈。
    2024年2月26日,向继辉副市长组织有关单位负责人召开市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专题会议,征询各主要相关部门意见。
    2024年2月28日,市水务局就《总体方案》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相关市直单位和驻芜单位、安徽中江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征求意见,并对收到的4份反馈意见予以吸收采纳。
    在合法性审查阶段,经与市司法局充分沟通协商,并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市水务局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总体方案》,形成此送审稿。
    五、主要内容
    (一)主要任务
    一是进一步强调了疏浚砂综合利用原则;
    二是明确了市级、县市区级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范围;
    三是梳理了河道整治、水库清淤、航道整治、码头维护疏浚等涉水工程建设项目涉水行政许可、综合利用两个阶段的审批流程;
    四是确定了市级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主体。通过对市属国有企业进行综合比选,因中江城建集团综合实力较强,拥有多家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经常承担市属重点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故确定由市政府依法委托中江城建集团具体实施市级疏浚砂综合利用工作。
五是细化了疏浚砂处置方式。
    (二)监管措施与管理要求
    一是明确了我市疏浚砂综合利用监督管理,在市政府、各县市区(含开发区)的领导下,各部门协同配合;市级具体由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疏浚砂综合利用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二是完善了疏浚工程管理、水陆运输管理、堆场管理、使用管理、资金与收益管理等相关管理要求。
    三是提出了疏浚砂上岸综合利用产生的净收益作为财政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指明了实施主体的“非营利性”。
    六、其他情况说明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建议以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名义发布实施。

芜湖市水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