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10 16:30信息来源: 芜湖市水务局阅读次数: 字体:【  

各级河湖长、河长制办公室,市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强化河道、湖泊、水库管理保护,守牢安全底线,根据《关于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的令》(省总河长令第5号)部署要求,制定《芜湖市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河(湖)长   

20245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行动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强化河道、湖泊、水库管理保护,守牢安全底线,根据《关于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的令》(省总河长令第5号)部署要求,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底线思维、坚持预防为主,以妨碍河道行洪、侵占水库库容为重点,全面排查河湖库管理范围内违法违规问题,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工作向纵深发展。坚决清存量、遏增量,持续排查整治河湖“四乱”问题,着力建设安全河湖、生命河湖、幸福河湖,为全面提升芜湖水安全保障能力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任务

(一)持续排查整治河湖“四乱”问题。排查整治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围垦河湖、填堵河道,占用河道开发工业园区、房地产,种植阻水片林和阻水高秆作物,设置妨碍河道行洪的养殖网箱、拦河网,在河湖管理范围内违法违规建设光伏电站、风力发电场,以风雨廊桥名义开发建设房屋,以生态治理、绿色廊道、湿地修复及各类公园名义违法侵占河湖,涉河建设项目施工违法占用河道,以清淤疏浚之名非法采砂等“四乱”问题。

(二)全力整治侵占水库库容突出问题。对筑坝拦汊、围(填)库造地、垃圾填埋、弃渣弃土、非法建(构)筑物等侵占水库库容和分隔库区水面以及阻塞溢洪道等行为,影响水库防洪安全和工程安全、危害库岸稳定的设施等侵占水库库容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

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水库防洪库容侵占严重的水库清理整治任务;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承担防洪任务的水库清理整治任务。

(三)强化山区河道管理。结合山洪灾害发生情况、责任人调整情况等,动态调整山区河道名录和“四个责任人”名单,明确责任要求,汛前向社会公布。开展经常性巡查,对妨碍行洪问题及时清理整治。对交通便桥阻水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建立台账,统筹解决好群众出行和防洪安全问题。

三、整治范围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名录内的河湖、纳入安徽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已注册的106座水库、纳入名录管理的山区河道,并向农村河湖延伸。

四、步骤安排

(一)全面排查。各县市区、开发区要以妨碍河道行洪、侵占水库库容为重点,对整治范围内的河湖库开展全面排查。

(二)建立台账。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根据排查结果,建立河湖库“四乱”问题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落实县、镇、村三级河湖长责任人,明确问题清理整治责任主体。市直管河湖纳入属地职责范围,工程管理单位要积极配合县区做好清理整治工作。2024年5月15日前,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将河湖“四乱”问题台账、侵占水库库容问题集中清理整治方案报市水务局、市河长办。

(三)清理整治。当年排查的问题应在当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清理整治,其中,对严重影响防洪、威胁工程安全的,要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实难以按期完成清理整治的,各县市区、开发区将延期整改方案报送市河长办、市水务局,由市河长办、市水务局将延期整改方案报省河长办、省水利厅,由省级报经流域管理机构审核,报请省政府或省级河湖长同意后报水利部,实行挂账监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对于涉及库区移民安置等历史遗留问题,农民唯一住房等群众生计问题,要避免简单化、“一刀切”。水库集中清理整治阶段,按照县市区、开发区制定的方案开展工作。

(四)监督指导。市河长办、市水务局将采取抽查暗访方式,加大对各县市区、开发区清理整治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市级组织开展对台账内“四乱”问题整治情况抽查复核,比例不低于50%。对涉河违建、非法围河围湖、严重侵占防洪库容等重大问题,逐项审核销号。

2024年起,各县市区、开发区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年度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工作情况报送市河长办、市水务局。

五、工作分工

(一)督促河湖长履职尽责,健全河湖长制工作机制,把河湖库“清四乱”纳入河湖长制考核。(市河长办牵头,各成员单位参与。各县市区、开发区负责具体落实,以下不再列出)

(二)河湖管理范围内违法违规建设光伏电站、风力发电场等问题排查整治(市发改委、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督导)。统筹协调、妥善解决库区移民安置等历史遗留问题。(市发改委督导)

(三)以生态治理名义违法侵占河湖库等方面问题排查整治。(市生态环境局督导)

(四)围(填)湖泊、水库造地等方面问题排查整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督导)

(五)占用河道开发工业园区、房地产,以风雨廊桥名义开发建设房屋等方面问题排查整治。(市住建局督导)

(六)每年汛前组织对名录内山区河道开展拉网式排查,对妨碍行洪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督导)。对山区河道交通便桥阻水情况进行调查评估,统筹解决好群众出行和防洪安全等方面问题。(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督导)

(七)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水高秆作物,设置妨碍河道行洪的养殖网箱、拦河网等方面问题排查整治。(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督导)

(八)围垦河湖、填堵河道,涉河建设项目施工违法占用河道,以清淤疏浚之名非法采砂等方面问题排查整治。(市水务局督导)

(九)筑坝拦汊、垃圾填埋、弃渣弃土、非法建(构)筑物等侵占水库库容和分隔库区水面以及阻塞溢洪道等方面问题排查整治。(市水务局督导)

(十)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水片林,以绿色廊道、湿地修复及各类公园名义违法侵占河湖等方面问题排查整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督导)

六、有关要求

一是压紧压实责任。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将清理整治具体目标任务明确到每一位河湖长。各级河长办、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河湖长组织下,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清四乱”工作的具体实施。县级对镇级排查整治情况进行复核,市级对县级排查整治情况审核把关。

二是强化日常管护。要严格落实河湖库管理保护责任,组织工程管理单位及巡(护)河员加强河湖库日常巡查管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推动事后处置向事前预防、事中管控转变。

三是严格监督考核。市河长办把行动落实和日常管护情况纳入河湖长制工作考核,确保行动取得实效。对排查整治工作不深入、不全面、不彻底,或虚假整改的,以责令整改、警示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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