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芜湖市水务局 成文日期: 2020-04-27
文  号: 建管〔2020〕19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0-04-27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芜湖市水务局 > 规建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3-3118715
名  称: 关于印发《芜湖市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芜湖市水务局

关于印发《芜湖市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管〔202019

 

各县(市、区)水务(农水)局,经开区、大桥开发区规建局: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两个办法的通知》(水监督〔2019139号)、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皖水建设函〔2019435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提高水利工程设计和建设质量,我局制定了《芜湖市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芜湖市水务局    

2020427日   

 

芜湖市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小型水利工程及地方投资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项目法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初步设计文件及其批复,对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内容组织审查的行为。

第四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工程及跨县(市、区)的工程的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图审查时,设计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图及设计说明、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说明、施工图设计与经批复的初步设计之间发生变化的内容及变化缘由说明、主要结构的计算成果,必要时还应当提交有关计算书等;

(二)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和初步设计报告;

(三)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四)建设项目设计合同等。

 第六条  施工图审查内容:

(一)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审查意见是否已经落实;

(二)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要求;

(三)采用的水文、地质勘察资料是否满足施工图设计阶段要求,所采用的指标是否合理;

(四)建筑物的主要结构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五)河道、堤防、大坝等工程的质量技术指标是否合理;

(六)建筑物的抗滑、抗倾、抗浮、结构沉降、边坡稳定等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地基处理、防渗、消能防冲等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七)建筑物混凝土的抗压、抗渗、抗冻性能指标及其他耐久性指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八)机械、电气、自动化等设备的性能指标及其安装,金属结构制作及其安装设计是否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九)围堰、导流等重要临时设施的设计是否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十)施工方案对周边建筑物及相关设施的影响等。

第七条  项目法人在初步设计批复后工程实施前,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对大型水利建筑物工程(泵站、水电站、水闸等)可采取分批分专业组织审查,在工期许可的条件下,可以经审查并修改的施工图作为招标工程量依据。实施过程中,严格设计变更管理。

第八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审查的,专家一般57人,原则上专家应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咨询及建设管理10年以上工作经历且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第九条  审查专家、咨询机构应当对咨询审查的图纸质量负相应的技术咨询责任,但不代替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质量责任。

第十条  咨询机构的审查意见应当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发,加盖单位公章;专家组的审查意见由专家组组长签字,并附专家签名表。

第十一条  咨询机构或者专家组对不满足要求的施工图,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将材料退回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以及施工图咨询意见中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图审查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