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弋江航道养护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
湾沚区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关于<青弋江航道养护工程防洪评价报告>审批的申请》及附件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安徽省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审查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建设青弋江航道养护工程。拟建工程下游起点为青弋江与芜申运河交口,上游终点为湾沚区南阳村,右岸途经湾沚区十三连圩,左岸途经湾沚区保太圩、陶辛圩,镜湖区三连圩、荆山圩,总长24.8km。青弋江航道清水~南阳村段现状为Ⅴ级(规划为Ⅳ级)航道,本次航道养护工程内容主要包括航道疏浚、航标工程。清水~南阳村段全程疏浚,按照底宽50m,水深2.8m,最小弯曲半径330m,边坡坡比1:3.5标准施工,设计底高程-0.25m(85高程),对于不满足最小弯曲半径要求的航段,采取单侧加宽措施处理;航标工程包括新建航标13座(80#~92#),重建航标2座(23#、31#),15座航标工程均位于河道迎水侧滩地处,航标工程基础采用2.5m×1.5m×1.5m(长×宽×高)C20混凝土,基础位于地面以下,地面以上采用φ219Q235钢管,其中89#侧面标和90#净牌标位于护堤地范围内。
二、所报涉河建设方案应进一步完善。
1、进一步优化航道整治方案,航道疏浚应避开滩地较窄的
岸坡,并尽量适应主流方向,力求平顺衔接;
2、由于船行波会对岸坡稳定产生影响,进行疏浚会引起河
势变化,建设单位应结合已有防护工程进一步增加防护范围,尤其加强对桥梁上下游、河道狭窄、主流近岸、无外滩地等河段堤防和岸坡的防护,水下部位防护工程宜采用抛石和硬化防护措施,以减小航道整治对防洪工程的不利影响。
3、在现状V级航道养护基础上,适当调整航道设计参数,
避免河道深泓线偏离较大以及河床下切等不利情况。
4、85#、87#、88#以及90#等4处航标建议加高标杆长度,
使标牌位于设计洪水位以上。
三、基本同意《青弋江航道养护工程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提出的补救措施,包括对部分堤段实施护岸工程、对航标工程基础表面进行防冲处理以及护堤地范围内航标进行防渗处理等内容。
四、下一步你单位须委托有相应水利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防洪影响处理工程专项设计,同时编制青弋江航道养护工程涉河施工方案报送我局。施工方案应细化航道疏浚及航标工程施工顺序,衔接部位和工期安排等内容,在征求湾沚区水务局及镜湖区农业农村水务局意见的基础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工程实施时,若涉及交通、环保等部门或沿线排灌及饮水设施等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的,建设单位应征得其同意。拟建工程占用的堤防工程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六、建设单位及航道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河道堤防观测与分析,并及时掌握河势变化情况,如因发现航运船行波对防洪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保证防洪安全。
七、本工程应无条件服从水利部门的河道整治、堤防规划、运行管理及防汛抢险等需要。建设单位应与河道管理部门签订相关协议,合理安排施工工期,避免在汛期施工。汛前应及时清除河道内施工设施以及弃土、弃渣等。施工中若损害防洪工程设施,应按原标准恢复。工程实施期间应接受河道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涉河工程验收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通过方能启用。
八、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你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此复。